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電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30484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環境保護部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30484、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池工業排污單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正極活性材料、負極活性材料、隔膜、電解質和電池外殼組成的,具有一定公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排污單位,利用太陽輻射能直接轉化成電能的太陽電池排污單位,以及利用燃料化學能直接轉化為電能的燃料電池排污單位。包括生產鉛蓄電池(即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鐵鎳電池、鋅錳電池、鋅銀電池、鋅空氣電池、鋰電池(即鋰原電池,包括鋰錳電池、鋰亞硫酰氯電池等)、鋰離子電池、太陽電池(即太陽能電池,包括晶硅太陽電池、薄膜太陽電池等)、燃料電池的排污單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5.1.1.1 所有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環境或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1.2 排放總汞、總銀、總鉛、總鎘、總鎳、總鈷、總砷的電池工業排污單位,須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鉛蓄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執行。
表1 鉛蓄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流量 | 自動監測 | |
總鉛 | ?自動監測(日a) | ||
總鎘 | 年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懸浮物 | 月 | 季度 | |
總磷、總氮 | 季度(日b) | 半年(日b)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鉛 | 月(季度c)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鉛水質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總鉛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b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c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
表2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汞a | 季度 | |
總銀b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c) | 年(月c) | |
總鋅、總錳d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汞a、總銀b、總鋅、總錳d | 月(季度e)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適用于生產過程中使用添汞原料的排污單位。 b適用于鋅銀電池。 c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d適用于鋅錳電池。 e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執行。
表3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流量a | ?自動監測 | |
總鎘a | 自動監測(日b) | ||
總鎳、總鈷c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d) | 年(月d)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鎘a、總鎳、總鈷c | 月(季度e)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適用于鎘鎳電池。 b鎘水質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總鎘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c原料含鈷的排污單位,總鈷最低監測頻次按季度執行。 d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e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鋰錳/鋰亞硫酰氯/鋰離子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4執行。
表4 鋰錳/鋰亞硫酰氯/鋰離子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鈷、總鎳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a) | 年(月a) | |
總錳、總銅、總鋁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鈷、總鎳、總錳、總銅、總鋁 | 月(季度b) | |
注1:根據原輔料使用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監測指標。 注2: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b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晶硅太陽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5執行。
表5 晶硅太陽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銀a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b) | 年(月b) | |
氟化物(以F計)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銀a | 月(季度c)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適用于采用黑硅制絨工藝的多晶硅太陽電池排污單位。 b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c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薄膜太陽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6執行。
表6 薄膜太陽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鎘a、總砷b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c) | 年(月c) | |
氟化物(以F計)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總鎘a、總砷b | 月(季度d)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
注:a適用于銅銦鎵硒太陽電池、碲化鎘太陽電池。 b適用于砷化鎵太陽電池。 c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d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燃料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7執行。
表7 燃料電池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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