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水排放監測
1.1 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均應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需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排污單 位級別 | 監測 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重點排 污單位 | 廢水總 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自動監測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 污單位 |
總磷 | 月(日/自動監測)a | 季度(日/自動監?測)a | |||
總氮 | 月(日/自動監測)b | 季度(日/自動監測)b | |||
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季度 | |||
色度 | 月 | 季度 | 適用于調味品、發酵制品排污單位 |
排污單 位級別 | 監測 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重點排 污單位 | 廢水總 排放口 | 動植物油 | 月 | 季度 | 適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 品制造、肉禽類罐頭制造和水產品罐頭制造排污單位 |
大腸菌群數 | 月 | 季度 | 適用于肉、禽類罐頭制造排 污單位 | ||
生活污 水排放 口 | 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 污單位 | |
總磷 | 月(日/自動監測)a | ?— | |||
總氮 | 月(日/自動監測)b | — | |||
懸浮物、五日生化 需氧量 | 月 | — | |||
動植物油 | 月 | — | 適用于有職工食堂的排污 單位 | ||
雨水排 放口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 月c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 污單位 | ||
非重點 排污單 位 | 廢水總 排放口 | 流量、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半年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 污單位 |
色度 | 季度 | 半年 | 適用于調味品、發酵制品排污單位 | ||
動植物油 | 季度 | 半年 | 適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肉禽類罐頭制造和 水產品罐頭制造排污單位 | ||
大腸菌群數 | 季度 | 半年 | 適用于肉、禽類罐頭制造排 污單位 | ||
生活污 水排放 口 | 流量、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 污單位 | |
動植物油 | 季度 | — | 適用于有職工食堂的排污 單位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注 2:監測結果有超標記錄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a 水環境質量中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及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總磷須采取自動監測。 b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實施總量控制區域及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總氮最低監測頻次按日。 |
2 廢氣排放監測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2.1.1 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檢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
2.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顆粒物廢氣處理設施 排放口 | 顆粒物?? | 半年 | 適用于原輔料儲運、輸送、破(粉)碎、烘干、篩分及產品的烘干、造粒、包裝等有顆 粒物排放的生產工序 |
熱風爐、加熱爐等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 放口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 半年 | 適用于有熱風爐、加熱爐的生產工序 |
流化床等干燥設施廢氣排放口 | 非甲烷總烴 | 半年 | 適用于產品及其副產品干燥過程等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生產工序 |
油煙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 | 油煙、非甲烷總烴 | 半年 | 適用于油炸、煎炒、燒烤、烘焙等涉及油煙排放的生產工序 |
惡臭氣體廢氣處理設 施排放口 | 臭氣濃度、氨a、硫化氫a、三甲胺a、二甲二硫醚a、甲硫醚a、甲硫醇a | 季度 | 適用于以水產品為原料進行罐頭等食品加工,有惡臭廢氣收集、凈化等車間排氣筒的 生產工序或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氣排放口 |
注: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排放參數。 a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確定監測指標。? |
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執行。
?表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廠界 | 臭氣濃度a | 半年 | 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 |
非甲烷總烴 | 半年 | 適用于生產過程中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 |
顆粒物 | 半年 | 適用于有原料破(粉)碎、脫皮(殼)、篩分及產品篩分、噴漿造粒工序等涉及顆粒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 |
氨 | 半年 | 適用于有氨制冷系統或液氨儲罐的排污單位 | |
硫化氫、氨 | 半年 | 適用于有生化污水處理的排污單位 | |
注 1:若周邊有環境敏感點或監測結果超標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注 2:無組織廢氣監測須同步監測氣象參數。 a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輔用料、生產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其他惡臭污染物。?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測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遵循HJ 819中的原則,應主要考慮清洗機、破碎機、脫水機、干燥機、篩選設備、切割機、攪拌機、精磨機、水洗設備、噴漿造粒機、噴霧干燥機、流化床、大型排風扇、冷風機、真空泵、制冷機、包裝機等強噪聲設備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和監測頻次按照表4執行,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表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企業廠界四周 | 等效連續A聲級 | 季度 | 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單位 |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于2015 年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或其他環境政策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 2.3、HJ/T 91、HJ 442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地下水、土壤監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HJ 610、HJ/T 164、HJ/T 166要求設置監測點位。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1~表4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和5.1.2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1~表4和HJ 819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于2015年 1 月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國家有毒有害物名錄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HJ 819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HJ 819相關要求執行。
5.4 監測方案的編寫、變更按照HJ 81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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