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確保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淘汰和削減的可持續性,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清單》的化學品。
本條例所稱氫氟碳化物,是指可能引起氣候變暖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清單》的化學品。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清單》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生產,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活動,包括由于工藝原因必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副產品或者聯產品的活動。
前款所稱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產品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職責】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控制目標】根據《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用途可分為:
(一)受控用途;
(二)豁免受控用途,指《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某些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可豁免使用的受控用途;
(三)原料用途,指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作為原料生產其他化學品的用途。
國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并逐步削減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氣霧劑等受控用途的氫氟碳化物的生產和使用。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和削減氫氟碳化物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控制措施】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和氫氟碳化物削減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名錄。
第七條【管理制度】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等實行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從事以下活動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配額許可證: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生產;
(二)實行總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
(三)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進出口。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實行總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和進出口的配額總量,并予以公告。
從事以下活動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銷售;
(二)除實行總量控制豁免受控用途以外的受控用途的使用、原料用途的使用;
(三)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經營活動(以下簡稱維修);
(四)專門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
更多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