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主要生產工藝、設備;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
申請人登陸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東莞市環保局網上服務窗口,通過“在線申辦”,填寫對應表單信息和上載帶*的申報材料項,完成網上申報,網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22。申請人憑網上申報號向東莞市環保局行政辦事中心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陸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東莞市環保局網上服務窗口,通過“在線申辦”,填寫對應表單信息和上載帶*的申報材料項,完成網上申報,網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22。申請人憑網上申報號向東莞市環保局行政辦事中心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排污許可證審批意見的函》。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東莞市環保局行政辦事中心服務窗口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4.污染事故應急方案
5.企業委托書
6.排污權繳費票據
申請材料要求請點擊鏈接:《東莞排污許可證變更辦理申請材料要求》
東莞市區、鎮區辦理窗口信息見鏈接:《東莞排污許可證辦理所有窗口信息》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機構,專業提供排污許可證延續辦理環境監測服務,出具排污許可證延續辦理環境監測報告(CMA報告)有效滿足環保局要求。